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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广泛宣传。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让各级干部吃透文件精神,领会改革原则,熟悉政策规定,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广泛宣传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使广大农户和社会各界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社会氛围。同时,逐级组织业务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落实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林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管好用好林改工作经费,确保资金拨付到位,使用高效。市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林改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四)紧密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和主动支持改革。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交流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林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质量监管。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

  (五)保持稳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认真吸取过去一些地方因分山到户、放松管理而出现乱砍滥伐的教训,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贯穿改革全过程。一是加强林木、林地的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毁林案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问题;对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四是各级林业、公安部门要制定应对乱砍滥伐、纠纷械斗、森林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防止因工作不到位酿成损失。五是切实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领导责任制,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坚持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审批制度。

  (六)严肃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严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湘纪发〔2008〕21号)执行,杜绝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不得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林改监督检查责任制,负责林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林改中的违纪违规、不作为、乱作为或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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