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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六)建立新型林业管理体制。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廉洁高效”的要求,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推进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 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15号)的要求,稳定林业行政管理队伍,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进一步理顺关系,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核编定岗后的人员及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林权管理机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林权管理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整合现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稳定和加强木材检查队伍建设,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有步骤、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08年11月全面启动,至2010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任务。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建立集体林业发展长效机制,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一是市、县市区成立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组建林改工作队伍,开展林改宣传,组织业务培训,召开林改会议。乡镇、村组要召开党员干部和村民大会,全面组织开展林改工作。各级林改办负责组织林改政策和业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领导小组成员、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乡镇主要领导和村组林改工作人员等进行政策业务培训,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改革中正确运用。二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启动后至集体林确权完成前,暂停集体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视情况可暂停集体经营管理森林的林木采伐,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三是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木竹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函〔2007〕200号 的要求,出台清理和规范涉林税费项目文件,向社会公布保留的林业税费项目、标准和收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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