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评估师制度。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严格考核。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山林、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责任山、自留山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
(三)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完善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提高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等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要加大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结合扶贫和农村低保等政策,加大林区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扶持力度,对林区无田、少田贫困农户人均水田面积0.3亩以下的 进行补助,切实解决林区无田、少田农户生活问题。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针对林业生产特点,金融部门要继续对林业信贷实行扶持政策,贷款期限可根据林木的生长周期,由银行和经营者协商确定,各级财政要视情况给予一定财政贴息。大力发展林业小额贷款,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对个人造林育林需要贷款的,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允许林业经营者以林木作抵押申请贷款。财政、林业、金融等部门要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和林业贷款担保方式,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借鉴农业保险模式,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林农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市的森林保险保障体系。
(五)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建林业服务机构,为广大农户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林产品供销信息、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信息、林业科技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户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采取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组建新的林业经营实体,提高抗御灾害、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加强互助合作、自律管理、依法维权。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引导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防止森林火灾、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害的联防组织。鼓励各地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农户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