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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7.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采取以下承包方式经营:(1)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2)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3)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8.对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维护。对单位或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期满后按照村组林改方案依法处置;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9.集体林产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于采取均股、均利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

  10.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1.林地除权属明确为集体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对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凭原林权证换发新证。与国有林(农)场、森工采育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的稳定。由农村集体投资或农民集资营造的林木,以及由机关干部、学校师生、各行各业群众在集体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均属集体所有。

  12.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对林地或计划造林的土地权属不清的,必须经各级政府依法界定权属,明确林地使用性质,颁发林地权属证书后,方可进行产权明晰。

  (二)勘界发证。产权明晰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 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由林权权利人对林权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实确认,办理签领手续。对权属不清或者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 发林权证。各级林业、档案管理部门要将林权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林权档案管理工作。

  (三)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户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竹自主销售。禁止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各县市区不得出台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定执行的必须予以纠正。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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