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1.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政策,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2.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上一轮承包期满,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合同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责任山面积、四至界限不清楚的,要明晰确认;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未到承包期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承包期;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3.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自留山、责任山被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按原状返回难度大的,应重新发包。
自留山和责任山由集体组织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要落实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由权益人协商确定林木收益办法,原来有协议的履行原协议,自留山和责任山林地经营权不变,林木采伐后或承包造林期满后,林地经营权归还原承包农户。
4.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责任山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责任山上的林木由山主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
5.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和经营效益好、群众满意的集体林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
6.对目前仍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可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也可采取“分山不分林”或者“林权分股不分山”的形式将权益明晰到农户。对集体经营效果好、群众满意的山林,鼓励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按照“林权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明确经营主体,实行独立核算,收益按股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林权股权分配对象和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未在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中投资的,不得在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收益中分利。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落实债务偿还主体,明确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