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充分发挥银行主渠道作用。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放宽企业贷款条件,降低流动资金贷款门槛,降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自有资金比例。进一步加大对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贷款支持,提高项目贷款承诺的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从现在开始到2010年底,对市内"千百十工程"和承担"双百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因客观不可控原因确需延期的贷款,银行应尽量给予展期。
12.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探索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企业发展资金。稳步推广自然人担保贷款、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业务。针对中小企业缺乏抵押、信用等级不高以及资金"急、少、频"等特点,依法推出设备按揭、仓单质押、动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和企业联保等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13.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功能。进一步整合县市区中小企业担保资源,增强市担保公司的担保功能。鼓励社会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进入担保领域,壮大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依法开展再担保、反担保和抵押担保业务,逐步形成企业、担保机构、银行合理分担风险的机制。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4.增加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引导资金规模。2009年从市级产业引导资金中切块作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引导资金,以后每年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市区要相应增加本级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引导资金。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贴息、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和重点有色金属储备等。
15.继续对纳税大户进行奖励。为激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推动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提高企业对税收的贡献,市政府对达到一定规模且税收入库业绩有进步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16.支持担保机构发展。落实担保服务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建立担保快速追偿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担保公司发展。
六、加强企业生产要素保障
17.保障工业用地需求。优先保障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合理需求,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加强调度,依法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原来工业企业与财政签订了土地出让金借款合同的,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尽快制定具体办法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