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重点人群分类政策扶持
就业困难人员、本市农村低保户实现自主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且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全市其他各类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1年以上且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由县市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还可按照《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9〕85号)的规定给予创业项目资金扶持。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帮助创业。鼓励和支持本市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投资兴办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其新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以上,且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占企业就业人数5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就业岗位补贴扶持。
四、落实创业社保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五、实行就业扶持政策
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类新办企业吸纳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实际安置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将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万元,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申请者,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