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若干意见
(郴政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加快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推动全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9〕8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全民创业的决定》(郴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创业市场准入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放宽投资领域,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资料直接依法申请办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放宽出资限额,凡创业者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相关要求及《
合同法》、《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地方各项税费。对农民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