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郴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以下简称涉改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决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负其责,统筹协调,分级分类,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涉改人员,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涉改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全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负责,分级落实。涉改人员安置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安置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事权下放、人随事走”的原则,根据涉改人员所在机构及事权下放等相关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依法依规,分类安置。严格依照《
公务员法》、《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9号文件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09〕12号)等文件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3.平稳过渡,有序推进。把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安置过程中,要区别不同情况,准确执行安置政策。在人员安置过渡期,新增的工作岗位应优先安置涉改人员。涉改人员在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理合规的待遇不变。
4.推进改革,重新“三定”。取消交通系统“六费”征收后,交通系统各部门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必须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稳步推进交通系统机构设置与调整,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