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居、村委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以适当的方式直接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
第十四条 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的家庭,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县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第四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从2010年起各县级财政应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年增加资金投入;
(三)从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10%用于临时救助;
(四)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财政状况特别困难的地区,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地方安排的城乡低保预算中列支救助资金。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应尽可能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九条 各地应参照《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30号),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