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邵阳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城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
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必须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
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并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配套。
第二章 救助范围、对象及救助标准
第四条 临时救助范围、对象包括: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250%以内),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50%以内);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