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发办[2005]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邵阳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交通、劳动保障、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范围、面积和地类确定
(一)征地拆迁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由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