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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支持电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支持电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支持电网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邵阳市支持电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网建设是指高低压变电站(所)、输电线路、配电网络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四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电网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与本诵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确保供电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第六条 电力部门负责编制电网规划。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由电力部门同步编制电力专项规划。规划部门要根据电力部门编制的电网规划,在城乡规划中对变电站(所)布点及高低压电力线路走向要求进行科学合理地综合统筹和协调,并负责变电站(所)选址和高低压电力线路通道的审批。

  第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力专业规划。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批准用于电网建设项目规划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八条 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需征求电力部门意见,依法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给电力部门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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