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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集中建设自住房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2、原户籍所在地不在本社区(村),经批准迁入到本社区(村),且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已注销,并在本社区(村)实际居住时间满5年的。本社区(村)乡规民约规定更严格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村民家庭、住房等情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房户;

  2、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户建房;

  3、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

  4、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需要还建;

  5、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原有合法住房危险性属于C级或D级;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住房,凡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在居民区和居民点内申请再建设自住房屋。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村民建设自住房屋应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监察部门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组织讨论、审查,审查意见和上报名单必须在当地张榜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定,区政府(管委会)核准后组织实施。

  属城市建设征地拆迁项目的,还需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许可程序

  (一)申请。 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申请,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许可。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居民区和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联审,并许可实施。

  居民区和居民点集中建设自住房屋,除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重要法定标准外,其他标准可适当放宽许可条件,但不得低于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 实施。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并放线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居民区和居民点的建设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居民区和居民点建设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成品房的价格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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