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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5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四日

岳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前后容积率的跟踪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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