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必须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提高水利用率。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必须加强生产自用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避免水资源浪费。
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加强对内部供水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维护管理,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降低漏损率。发现供水用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的,应当及时处理。
消防、环卫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条 居民用户应当节约用水,使用节水型器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浪费用水行为的;
(二)工业用水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的;
(三)车辆清洗站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四)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未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