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责令限期腾地及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物价、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使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范围内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单位负责。
第六条 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拆迁、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张贴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第八条 发布预征地公告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预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