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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坚持备案审查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规范性文件不报备和漏报、迟报、报备不规范等现象。备案机关法制部门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在收到后15日内予以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并按月公布目录;违法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建议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须在收到法制部门书面建议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纠正结果。

  (四)坚持异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一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上级机关指示审查、其他机关建议或者转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要及时依法审查,并在30天内告知或者报告审查结果。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时限可延长15天。

  (五)坚持及时清理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制度,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效力期限,及时清理过期失效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对需要修改的,应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需要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应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为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定期考评。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时,应包括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错误不予纠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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