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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投诉中心和投诉机构对受理的投诉事项,参照《湖南省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办理,情况复杂需适当延长期限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般投诉办理应尽可能提高效率,缩短时限。

  第十五条 投诉中心应对交办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和投诉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情况转给被投诉人。确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解决的,应当摘要转交。

  第十七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多人提出共同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如实说明被投诉人、投诉事项、理由及通讯地址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提倡投诉人分级投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投诉中心和投诉机构要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二十条 投诉中心和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客观公正,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处理投诉,或者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造成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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