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被投诉人采取行政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五)对构成违法违纪的被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立案查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投诉中心和投诉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投诉: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投诉人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
(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办理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督办、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件;
(三)投诉中心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处理渠道。
第十条 投诉办理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投诉事项的核实、调查应客观真实,认真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在全面了解情况、掌握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出适当的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直接办理或交由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投诉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问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审批表》的方式处理:
(一)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或与事实不符的;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被投诉人已进行改正或作出处理的;
(三)投诉反映的问题,被投诉人所犯错误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十三条 对于调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分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有行政过错行为,需移送市问责办进行问责的;
(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需移送监察机关追究政纪责任的;
(三)有严重违法事实,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单位存在严重问题,需提请监察局发出《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责令进行整改的;
(五)存在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人无法单独解决,需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