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岳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湖南省信访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效能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负责行政投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统一使用“12342”投诉电话号码。
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