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应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扎口管理,单独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资金账户,实行村有镇管、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管理要作为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收支、分配和使用要定期公布,保障全体成员对征地补偿款使用与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三、加大扶持力度,改革补偿办法
1. 在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应对整建制拆迁村的长远发展作出相应的规划和安排,将城市规划与村级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相结合,统筹协调。
2. 村集体土地(包括国有农用地)依法被整建制征收后,在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以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的面积为基数,按5%的比例预留该村“村改居”后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村(居委会)组织可以将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从事非公益性项目建设的非农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经营组织合作、合资经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对交通比较便利、资金能集聚的村,可以利用预留地政策,自主开发建设,但不得用于经营性住宅开发,以资产存量换增量来发展集体经济,确保长期收益。部分征收土地的村,如土地征用量较多,亦可同等享受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政策。征用土地量不大的村,暂不作留用地安排,但可视未来征地情况提前统筹规划,待征地具体实施时同步予以考虑安排。
3. 被拆迁的行政村,如因规划或地段等原因不宜自主开发建设的,由镇(镇不能安排的可由辖市区)统一协调,采取以预留地异地产权置换的方式,统筹安排。
4. 鼓励被拆迁村在镇牵头协调下,以留用地入股形式统一进园区集中连片开发建设标准厂房,采取自主经营、转包或转租的方式获取长期稳定收入,促进村级经济发展。
5. 在拆迁村民安置点建设中,社区服务设施和网点可优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建设和购买,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转包、转租。
6. 村级发展经济新增税收镇留成部分,由各辖市区根据村级经济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返还给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由财政资金扶持的产业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产权登记证为抵押,优先申请贷款。
四、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