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是2009年6月30日之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且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应在2009年年底前纳入职工医保。其中,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中央、省属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上述两类退休人员以外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补助资金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中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台山和开平市)的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
今后,各地要严格执行《
企业破产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等规定,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以及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等多种渠道,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四、对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已经按照粤府办〔2007〕74号文办理参保手续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参保人,省级财政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随补助资金一并拨入当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在地方制订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将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再根据完成工作目标的实际情况,结清补助资金。各地原则上应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拨付1个月内,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纳入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各地不得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不得挪用、弄虚作假冒领费用。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地要充分利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同时,要加快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对符合《
就业促进法》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确有困难、难以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可以组织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各地应加大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原则全体参加职工医保的力度。2009年年底前,所有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必须全部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保2010年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2011年参保率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