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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2.违法采取执法检查或行政强制性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违法实施行政征收或行政处罚,有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

  4.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致使城市功能、景观受到影响的;

  5.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审批使用土地的;

  6.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保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的;

  7.在公共资源交易中,违反招标、拍卖、挂牌规定的;

  8.违反行政复议规定,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9.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政府代管资金,或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经审计机关审计确认,而且拒不整改的。

  (五)本部门内部管理不力,行政效能低,服务质量差,影响投资发展软环境的:

  1.本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全市软环境考评列各类别后三位的;

  2.本部门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差,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本部门不依法接受监督,致使相关部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不接受或者不配合人大机关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监督的;

  2.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3.拒不执行或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4.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行政监督机关根据信访、投诉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七)本部门行政首长疏于自律,言行不端,有损政府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2.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亲属及他人牟取利益的;

  3.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4.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八)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以下渠道反映的部门行政首长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有关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定期召集市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行政问责联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对经市监察局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会商,并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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