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
2.对《政府工作报告》中规定本部门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3.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本部门承担或配合的重大事项,不执行或不落实,影响全局工作推进的;
4.对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或市政府交办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影响工作推进的。
(二)本部门违反决策程序,随意或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1.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的;
2.决策错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3.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被司法机关或法制部门依法撤销的;
4.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本部门不认真履行公共管理职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1.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2.对职权范围内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未认真落实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措施,导致公共突发事件发生时无法及时开展有效救援工作,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的;
4.发生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妥善、有效处置,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的;
5.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对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信访事件,没有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不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多次越级上访或异常情况等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7.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8.对职责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现象,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本部门有违法行政或违规行为,致使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不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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