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为民、务实、高效、廉洁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言行不端,影响政令畅通和全市发展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按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自觉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一)本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者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