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自由职业、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提供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四)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所需费用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四、促进国有企事业及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创造条件,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二)承担国家和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并按规定列支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聘用期满,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龄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
(三)要继续坚持事业单位进人公开考试招聘制度。市直各事业单位空编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由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上报需求计划,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公开招考招聘。对急需紧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从国家“211工程院校”应届一类本科生中,通过考核等方式选聘。各事业单位要根据专业需要,积极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
五、切实做好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
在整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同时,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进行重点帮扶。
(一)要从关注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经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帮助落实就业单位。
(二)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