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自愿到乡镇基层工作的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
(六)凡到乡镇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的,取消见习期,由县区人事部门直接初定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
二、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积极支持各类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
(一)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人事代理、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全力做好服务工作。
(二)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且办理人事代理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县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偿。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部署,坚持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切实降低创业门槛,加快完善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创业服务。
(一)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二)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非微利项目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给予50%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