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
1.劳动保障部门正常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一年内实地检查不超过两次。
2.作为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对其进行资质评定以及各种评审的重要参考。
3.企业及法人代表优先作为所在辖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类评优评先的推荐人选。
凡和谐劳动关系未达标的企业,不能参加各级“五一”劳动奖状、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先进评选,企业法人不能参加各级“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和优秀企业家评选。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创建组织力度,把落实创建活动三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作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推动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方案,定期研究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创建工作的困难和实际问题,抓好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推动创建活动的整体合力。各级工会组织要强化协调推进,做到制度建设有机整合、评比表彰有机结合,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帮助,争取更多激励性资源向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倾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企业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经贸、工商等部门要牵头协调制订相应的激励措施,促进创建活动开展;工商联、企业家协会要动员和督促企业法人代表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参加创建活动。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要充分调动企业与职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将“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的原则贯穿创建活动始终,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不断增强合作共赢的理念,结合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和深入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劳动竞赛等活动,使企业与职工更加紧密地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不断增强企业发展力和竞争力,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同时,切实保障职工权益,不断调动职工共谋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
(四)强化宣传发动。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研究、分析创建活动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并作为各级政府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