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10万元。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将返乡创业农民纳入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
对于返乡创业人员自带资金回乡创业的,各县区可按实际投资金额,参照国家规定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时间的利息补贴。
(十六)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市容整治时要统筹安排适合市民创业的经营场地,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
积极创造条件,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补贴或优惠。对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水电等创业运营经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七)建设见习(实训)基地。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创业见习(实训)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创业见习(实训)期最长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见习(实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对承担见习(实训)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
(十八)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城乡新增劳动力、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给予培训补贴,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可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十九)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以及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运作等。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残疾人创业成功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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