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困难企业与劳动保障部门及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
缓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偿清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五)规范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会同财政、经贸、国资、地税部门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分别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帮扶。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已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政策
(六)扩大政策帮扶就业困难对象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就业困难人员: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2、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3、特困职工家庭的;4、残疾的;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8、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9、夫妻双方均失业的;10、单亲家庭的。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其困难类别和程度的不同,可分别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购岗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2009年1月31日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凭证继续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七)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标准。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此政策暂定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提高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扩大政府购岗范围,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40%的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