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政发〔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
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影响,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用工需求下降,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就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拉动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效应,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鼓励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一)实施困难企业培训援助措施。困难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依法提取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近5年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经济困难时期,通过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或裁员低于企业职工总数10%且年内裁员不超过50人的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安排补贴资金,执行时间暂定为2009年内。
(二)实施困难企业就业补贴帮扶措施。缴费无历史拖欠,在当前经济困难时期积极采取待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员或裁员低于企业职工总数10%且年内裁员不超过50人的企业,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确定。
(三)延长部分企业的就业补贴期限。对2008年12月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于2009年期间到期,并继续使用原就业困难对象的市区企业,补贴期限暂定顺延至2009年底;对2008年12月仍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市区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原就业困难对象的,补贴期限暂定顺延至2009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