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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第二十八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听证过程中发生听证会无法继续举行的情形,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关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公众方陈述人出席人数少于应出席人数一半的;

  (二)陈述人临时提出听证员回避申请,不能及时更换听证员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况。

  根据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延期超过2次的,经听证机关决定,可以重新选择公众方陈述人,按程序组织听证会。

  第三十条 听证会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陈述人的意见,并经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听证机关可以邀请新闻媒体派记者参加听证会,报道听证会情况。

第五章 听证纪要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员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在听证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陈述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和评议意见制作听证纪要。听证纪要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听证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听证纪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组织听证的理由、依据;

  (二)听证会的参加人员;

  (三)陈述人陈述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和建议;

  (四)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意见;

  (五)对听证事项的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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