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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二)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编制的其他规划、计划;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乡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制定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

  (六)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等原因,可以不进行听证。

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市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由市政府指定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负责。

  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指定或委托的有关部门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第九条 听证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部门或者建议单位提出听证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组织实施听证的人员。

  记录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负责听证会会务及记录的工作人员。记录员设1-2名。

  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员。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员中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在听证员中指定。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

  (三)决定延长听证会时间;

  (四)决定中止听证会;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提出听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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