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二)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编制的其他规划、计划;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乡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制定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
(六)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等原因,可以不进行听证。
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市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由市政府指定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负责。
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指定或委托的有关部门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第九条 听证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部门或者建议单位提出听证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组织实施听证的人员。
记录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负责听证会会务及记录的工作人员。记录员设1-2名。
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员。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员中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在听证员中指定。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
(三)决定延长听证会时间;
(四)决定中止听证会;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提出听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