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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承办部门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第七条 承办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之前,应当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材料,提交市政府审查: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联系方式;

  (七)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承办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政府网站;

  (二)新闻媒体;

  (三)政府公告栏;

  (四)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

  (五)其他公示方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与承办部门联系,查询、复制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承办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公示意见箱,接受来电、来信(电子邮件)、来访,如实、全面、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等信息的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公示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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