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承办部门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第七条 承办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之前,应当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材料,提交市政府审查: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联系方式;
(七)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承办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政府网站;
(二)新闻媒体;
(三)政府公告栏;
(四)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
(五)其他公示方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与承办部门联系,查询、复制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承办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公示意见箱,接受来电、来信(电子邮件)、来访,如实、全面、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等信息的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公示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