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9〕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完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的社会涉及面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符合前款规定的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公示:
(一)制定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二)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编制的其他规划、计划;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乡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
(四)编制的财政预算,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制定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
(六)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等原因,可以不进行公示。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组织协调及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承办部门(以下统称承办部门)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