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奖励制度
安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对确有安置困难的个别单位,可以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仍按《江苏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苏民安[2004]27号)第六条的规定收取,即每个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标准,按省辖市或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6倍标准执行,其中部省属单位安置计划实施有偿转移的,按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标准执行。收缴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大中型民营企业,应发挥岗位多、效益好的优势,在“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下,尽可能多安置退役士兵就业。对在安置计划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每多接收一人给予5000元奖励。
六、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市、区分级负责
从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对符合重点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退伍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其余人员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分别由批准入伍的区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申请“双向选择”的人员,接收单位系批准入伍的区所属单位的,由批准入伍的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安置工作手续;接收单位系非批准入伍的区所属单位的,由市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安置工作手续。自谋职业人员由批准入伍的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宣传发动、入学报名、教学指导及考核评估工作。
七、安置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为辅的办法筹集,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享受省财政补助资金的区,应扣除省财政补助资金,剩余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相应比例分担;2009年-2011年,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市与开发区财政按5: 5比例分担);从2012年起,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市、区财政分担办法参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分担办法执行。
市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根据生源地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与开发区财政按2.5:7.5比例分担);享受省财政补助资金的区,应扣除省财政补助资金,剩余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相应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