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重点对象实行优先安置
对经省集中移交的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服役10年以下人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进藏兵、烈士子女、因战因公致残且有劳动能力的伤残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实行优先安置就业。以上人员自愿自谋职业的,予以鼓励。
重点对象优先安置,采取下达安置计划和“量化积分、公开选岗”办法确定岗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重点对象优先安置就业,主要面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省属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进行安置。安置计划由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联合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量化积分、公开选岗”办法(试行)另行制定。
四、推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除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应在退役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原则上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后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2年的发补助金2.4万元,在上述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2000元补助金。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将适时提高。
要认真落实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凭证享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江苏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民安〔2005〕2号)和《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3]115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允许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对非重点安置人员,不再下达安置计划,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定期组织企业开展招聘活动,为退役士兵“双向选择”提供服务。实行“双向选择”的,须在报到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从提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在不占用政府安置计划的前提下,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到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如接收非重点安置人员,必须保证完成省、市下达的安置任务。如申请“双向选择”就业的退役士兵又重新要求自谋职业的,须在“双向选择”最后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然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