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连政发〔2009〕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坚持重点对象优先安置与自谋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以自谋职业和技能培训为主,安置就业为辅;实行退役安置市、区分级负责,安置经费分级负担,完善安置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措施,适时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逐步实现退役安置由安置就业到促进就业、扶持就业的转变,为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二、对城乡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精神,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分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三种形式,以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退役士兵培训期满合格后,由承训学校按“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农业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为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与安置就业的有效衔接,鼓励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要优先安置或推荐就业。已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在规定时间内,接收安置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培训专业,由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