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信息网络机制
建立社区信息员制度。建立健全由各街道、社区、乡镇、村负责人,联防队员、社区居民组成的打击传销信息员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对社区、村实施全方位监控,及时掌握传销活动“苗头性”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各县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建立工商监控网络、公安监控网络、城市居委会(社区)、乡镇、村监控网络,充分发挥派出所、工商所、社区基层网络的作用,发现传销苗头和动向,露头就打,迅速查处。
(三)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工商、公安部门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在打击传销行动中,必须亲赴现场,一线指挥,确保做到有报必查,“打早打小”。建立打击传销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作配合和联合执法,在情况通报、日常清查、案件查处、整治行动等方面密切配合。对将房屋出租给传销组织的,工商部门按照《
禁止传销条例》对出租房屋实施查封;作为传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违章建筑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拆除。
三、切实强化打击传销组织保障
(一)建立打击传销领导体制
成立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综治办领导分别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连云港工商局。成员由工商、公安、综治办、城管、房管、财政、教育、交通、卫生、民政、信息产业、人民银行、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分管领导组成。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打击传销工作的日常经费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当年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打击传销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经费根据行动规模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补助。
(三)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打击传销工作责任制,各县区、各单位要层层签订打击传销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制,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及“平安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并加强督查考核,对打击传销工作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平安创建”考评资格或者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