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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2.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职打击传销工作人员,负责对出租屋外来人员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发现传销活动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并配合查处;宣传教育并引导居民不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

  3.工商部门:对查处利用传销进行经营以及直销企业违规从事传销等传销行为负总责。依法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依法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依法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依法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4.公安部门:对查处经济诈骗性质的传销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传销行为负总责。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法查处传销活动中的恐吓、敲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无身份证、暂住证聚集搞传销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5.供电部门: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协助执法部门对传销活动场所采取停电措施,待业主或者产权单位书面保证不再将房屋作为传销经营场所,方可恢复供电。

  6.供水部门:负责协助对传销活动场所采取停水措施,待业主或者产权单位书面保证不再将房屋作为传销经营场所,方可恢复供水。

  7.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并遣散传销组织和人员工作。

  8.城管部门:负责拆除作为传销活动场所的违法建筑。

  9.教育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宣传活动,加强对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防止传销组织向校园渗透。

  10.信息产业、通讯部门:负责按照法定规定和程序,协助执法部门查询涉嫌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讯记录,对执法部门通报的涉嫌传销人员通讯工具实施停机措施,对利用互联网从事网上传销的,及时向执法部门反映,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11.交通部门,连云港火车站: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禁止传销宣传工作,协助做好传销人员遣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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