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商务局(或茧丝办)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复审并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后报省商务厅(茧丝办);
(四)省商务厅(茧丝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或核准换发新证,或核准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并于2010年3月底前汇总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五)经审核换发新《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应及时持证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经审核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在被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到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五、受理时限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受理持证经营者的换证申请时限为2009年12月31日前。市商务局(或茧丝办)
受理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的审核申请时限为2010年1月22日前。省商务厅受理各市商务局(或茧丝办)的审核申请时限为2010年1月29日前。
对截止200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而未按时限、程序申请换发新证的经营者,视为自动放弃鲜茧收购资格。
六、审核换证相关工作要求
(一)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审核换发,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依法行政职责的重要工作,也是规范蚕茧收购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 要高度重视,明确领导负责,集中时间和精力,高效率、高质量地组织做好资格证书审核换发工作。
(二)要以县(区)为单位,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工作,通知到每个鲜茧收购单位,对经审查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除在换证申请表签署意见外,填写《2010年县(区)申请审核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单位名单》(见附件3),以电子版表格随同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或茧丝办)复审,经市商务局(或茧丝办)复审后转报省商务厅;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换证申请表签署明确意见,并附上相关不符合条件的事实材料,逐级报省商务厅审定。如本次审核换证中因故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茧站负责人)、收购区域等内容的,必须附上与变更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
(三)本次审核换证中,凡涉及企业改制、产权变更、收购区域调整或蚕桑生产发展需新增设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必须有利于扶持壮大贸工农一体化的龙头企业,有利于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和提高茧质的烘茧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当地县(区)政府批准的茧站布点规划,不得超出规划数量上报;必须产权清晰,依据充分,相关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完结,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单位除填写《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外,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必须实地考察,认真负责地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并附报县(区)政府批准的茧站布点规划。
附件1:《陕西省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
附件2:《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
附件3:2010年县(区)申请审核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