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换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通知
(陕商发〔2009〕535号)
汉中、商洛、宝鸡、延安、榆林市商务局、工商局,安康市经委、工商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和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局印发的《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陕商发〔2007〕560号)有关规定,《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在工商部门年检前)审核换发一次新证。我省绝大多数鲜茧收购经营者持有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2009年底将有效期满。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审核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换证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循《
行政许可法》和《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
(二)坚持维护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茧站布点规划的严肃性;
(三)坚持鼓励在蚕桑基地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四)坚持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和谁主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二、审核换证对象
陕西省境内现持有《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在2009年底前有效期满的鲜茧收购经营者。
三、审核内容
(一)是否符合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印发的《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二)持证从事鲜茧收购经营期间有无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印发的《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第十七条所列行为,有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给蚕农“打白条”的行为;
(三)持证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是否及时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上报各期蚕茧收购情况,接受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的监督管理;凡列入行业监测范围的经营者,是否能按监测报表制度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上报监测数据。
四、审核换证程序
(一)鲜茧收购经营者应在《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内,自查仍符合资格条件的,按要求填写《陕西省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附原有《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提出审核换证申请;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审核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报市商务局(或茧丝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