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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围封禁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围封禁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9〕25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围封禁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巴彦淖尔市围封禁牧工作考核办法

  为落实《巴彦淖尔市围封禁牧暂行规定》,科学评价各旗县区政府和市农垦局禁牧工作成效,建立相互支持,政令畅通的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围封禁牧专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农垦局。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舍饲圈养、退牧转移、占用草场、牲畜毁林(草)、督查检查、信息报送。

  三、考核方式

  ㈠市政府禁牧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采取日常记载(日常上报材料、统计报表均以信件邮戳或传真自动记载日期为准),定期与不定期督查检查与半年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禁牧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排序。

  ㈡考核实行百分制,全年考核总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89分-80分为良,79分-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禁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四、奖励与惩处

  ㈠根据考核情况,市委、政府每年年初向社会通报各旗县区、农垦局上一年度排名结果,并对禁牧工作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㈡对年内禁牧工作排序前三名或年内某一项工作成绩显著的,优先安排国家生态工程项目;对禁牧工作不力或牲畜危害林木草原严重的地区减少或取消国家重点生态工程项目。

  ㈢因重视程度不够,配套措施不力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偷牧现象发生,禁而不止的,对旗县区、农垦局主要领导进行问责诫勉谈话。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巴彦淖尔市围封禁牧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序号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

 

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

10

各旗县区政府、农垦局禁牧组织机构健全,成立围封禁牧专项推进领导小组,颁布禁牧实施细则。乡镇、苏木管护机构组织稳定,村组要有专职管护员不少于三名。开展形式多样的围封禁牧宣传,机构不健全扣5分,责任不明确扣2分,专职管护员少一人扣0.5分,宣传不到位扣1分。

 

2

 

舍饲圈养

 

20

1、旗县区政府、农垦局要制定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推行舍饲圈养、集中育肥养殖模式规划。舍饲圈养措施配套齐全,并有专项经营扶持列入财政预算。每个村组养畜户要有标准化棚圈,并从2009年开始逐年递增,第一年达到50%,第二年达到80%,第三年达到100%,每少5个百分点扣10分。

2、各地加大对舍饲圈养扶持力度完善配套转移、安置、就业、社保医保、舍饲圈养用地等保障措施。因措施不当、力度不够、保障不健全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和上访的发生一次扣5分。

3

退牧转移

10

按照草畜平衡的要求,依据各地退牧转移方案按期完成退牧转移工程。未按要求和标准完成扣10分。

4

占用草场

10

旗县区、农垦局要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本辖区内非牧业人员占用草牧场行为,今后发现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在牧区草场放养牲畜的扣10分。

5

牲畜毁林(草)

20

1、年内在生态工程验收中发现本辖区内牲畜啃食树木和破坏草场的,每十株扣1分,草场每亩扣1分,并补植啃食株数五倍的树林或恢复相同面积的草场。补植恢复完不成扣10分。

2、遇有上级部门检查工作时,围封禁牧区内每发现一群牲畜,市内检查扣3分,自治区检查扣5分,国家的检查扣10分。

6

督查检查

15

在围封禁牧区被督查检查组发现有牲畜散放,发现一次扣5分。

 

7

 

信息报送

 

15

各旗县区、农垦局禁牧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8日前将禁牧开展情况上报禁牧办公室)迟报一次扣1分,不报扣3分。各地党委、政府每季度要对辖区内的禁牧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方面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每季度末25日前)上报禁牧领导小组办公室,迟报扣3分,不报扣5分,定期不定期由市督查局牵头,有关新闻媒体参加对旗县区、农垦局禁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督查情况报市委、政府,作为年底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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