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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十五)加强基层中医药人员的培养。继续做好中医全科医师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全科医师培训率达到100%。利用县(区)中医院、南京中医药学会、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南京针灸学会的网络优势,做好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在基层培养一批掌握中医药临床技能的中医药专业人员和技术骨干,提高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

  六、弘扬中医药文化

  (十六)保护传承传统中医药文化。深入挖掘南京中医药文化资源,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弘扬中医药文化。强化各级中医院在展示中医药文化方面的特色建设,形成浓郁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做好中医药科学宣传工作,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的宣传力度,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加强中医药科普队伍建设,广泛宣传中医药知识,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中医药文化推广活动,扩大社会对中医药文化的认知度。

  (十七)扩大中医药在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政府、民间、双边及多边交流形式,提高我市中医药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的质量、水平和层次,鼓励中医药单位依法到境外开展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活动,培养和接受外国进修生,促进中医药行业对外开放。

  七、优化促进中医药发展政策环境

  (十八)认真贯彻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政策。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依法保障中医药的持续健康发展。

  (十九)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按照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落实各级财政对中医投入倾斜政策,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重点支持中医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形成多渠道投入格局。加强中医药财政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合理调整中医诊疗服务价格。实行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价格措施,增加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适当提高中医传统疗法的技术服务价格,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在政府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以外、满足群众特殊需要、符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范的中医类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可以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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