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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场服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场服务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贷〔2009〕42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承办银行:

  为方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高贷款服务质量,现重新制定《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场服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场服务规定

  二ΟΟ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场服务规定

  为方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职责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贷款处负责全市现场服务的管理工作;中心各区县管理部负责业务管辖范围内现场服务具体组织及管理工作;各贷款承办银行下属各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现场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现场服务定义

  现场服务是指贷款银行进驻住宅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包括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以及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公积金贷款宣传,接受购房人咨询并现场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现场服务标准

  (一)贷款银行进驻住宅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设置柜台摆放中心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接受咨询;

  2、现场受理贷款申请,指导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收取贷款申请资料;

  3、现场查询审核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个人信用信息;

  4、在进驻期间每日保证办公网点正常运行。

  (二)贷款银行在有条件的住宅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现场录入贷款申请表信息,并通过网络发送至中心贷款业务部初审;

  2、现场打印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与借款人签订。

  四、现场服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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