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区县办理业务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9〕33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方便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缴存、提取业务,自2009年4月7日起,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跨区县办理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区县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在任一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以下业务:
1、住房公积金(包括补充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同)汇缴缴存;
2、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
3、住房公积金汇缴转封存;
4、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二)在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在任一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以下非销户提取业务:
1、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4、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
二、应到开户管理部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单位应到开户管理部办理以下业务: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2、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3、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
4、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市转移;
6、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调整;
7、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
(二)职工应到单位开户的管理部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1、职工离、退休;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3、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4、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