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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豫卫人〔2009〕55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光荣使命,在抗击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救治婴幼儿食用问题奶粉事件、应对手足口病和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顾个人安危,奋勇当先,忠实履行职责,涌现出许多先进典型。为弘扬正气,坚定信心,激励广大卫生工作者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有序顺利进行,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决定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评选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卫办人发[2009]147号)要求,推荐部分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称号和奖励办法

  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名义联合进行表彰;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省卫生厅和省中医管理局名义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分别授予“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全省卫生系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全省卫生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保持清正廉洁。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工作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品德高尚,勤奋敬业,乐于奉献。

  2.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善于钻研、业务精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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