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性卫生立法工作。要高度重视地方性卫生立法对卫生事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母婴保健、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等相关立法,及时修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卫生法规、规章,为卫生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5、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认真受理和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申请,正确对待和积极参加行政应诉,自觉接受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提高卫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水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卫生政策法规工作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卫生政策法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工作机构,构建两位一体的政策法规工作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都应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政策法规工作,建立政策法规工作机构或指定有关科室负责政策法规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各省辖市卫生局和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政策法规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单位。
要加强政策法规工作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和关心政策法规工作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选拔一批优秀的卫生管理和法律人才充实到政策法规工作队伍中来。
(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卫生政策法规工作专家队伍
卫生政策法规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卫生改革的成败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建立健全卫生政策法规工作专家队伍,充分调动与利用公共政策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等各方面的专家资源,采取委托研究和招标研究等形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运用各方面的专家智慧和研究成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