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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豫卫农卫便函〔2009〕10号)


省直各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72495部队卫生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基妇〔2005〕17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省直各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72495部队所属第91、150、152、153、154、155、159、371等8所中心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

  二、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二)严格执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规定。

  (五)建立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与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设施和设备。

  1、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内部管理机构,并根据业务量配备2-5名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

  2、制定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范围目录。

  4、配置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5、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按会计制度设置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6、按规定要求开展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报。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2010年度新农合工作计划。目前承担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还应包括定点以来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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